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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戴某某非法采矿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群众,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在家务农,现住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1月1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戴某某,男,群众,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在家务农,现住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1月1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戴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13日已告知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戴某某没有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单独或伙同擅自利用铲车等设备在平江县**镇**村**组河道采砂出售,非法获利2万余元。2018年09月25日,被告人戴某某因非法采砂,被平江县水利局处以行政处罚;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罗某某因非法采砂被平江县水利局处以行政处罚;2019年09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伙同戴某某、余某某因非法采砂被平江县水利局处以行政处罚。2019年12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戴某某在平江县**镇**村**组河道采砂时,被平江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现场查获。

2019年12月17日中午,被告人罗某某、戴某某主动到平江县公安局龙门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平江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江县水利局案件移送函、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戴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某、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罗某某、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戴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志坚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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