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加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拉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91982********,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加查县,住加查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31日被加查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加查县公安局执行。
罗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3271961********,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左贡县,住加查县**路琼某出租房。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西藏昌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31日被加查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加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西藏自治区加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拉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拉某与罗某某先后多次驾驶藏CB5***长安牌红色面包车,在加查县境内的**村等多处实施了四次偷牛的行为,并将每次被盗的牛从案发地通过驾乘的面包车运回加查县城出卖给回族人马某某,所得赃款由二被告人分赃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9年7月26日在**镇**村偷了1头黄牛,后由罗某某将盗窃的一头黄牛和自己在*乡所购买的另一头牛以总价7400元出卖;同年8月2日,罗某某提前准备了用于盗牛的食材糌粑和工具绳子、橡胶盆,二被告人一同前往**镇方向,在途径**村时从农田盗窃2头黄牛,由罗某某将盗窃的两头牛以8300元出卖;同年8月14日,二被告人在前往**乡快到**大桥时,从**村农田中偷了2头黄牛,由罗某某将盗窃的两头牛以7400元出卖;同年8月17日,在**村附近偷了1偷大黄牛,2头小黄牛,还是由罗某某将盗窃的牛以6000元出卖。经鉴定,上述消耗性生物资产价值人民币2.855万元。
另查明,2019年8月23日,犯罪嫌疑人拉某独自驾驶藏CB5***长安牌红色面包车在**镇**村附近偷了2头黄牛,然后运到加查县城,以5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回族人马某某。经鉴定,上述消耗性生物资产价值人民币0.65万元。
2019年8月30日,公安民警在**镇辖区内将被告人拉某、罗某某抓获。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回,从被告人拉某处追回赃款624元,被告人罗某某处追回赃款6085元,买家马某某处追回赃款1万元,尚未发还被害人;追回被盗的黄牛3头,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藏CB5***长安牌红色面包车一辆;
2.书证:犯罪嫌疑人免冠正面照片、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前科材料、书面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马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次某等8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拉某、罗某某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书;
7.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罗某某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拉某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拉某与罗某某实施共同故意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拉某、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加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拉某、罗某某现羁押于山南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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