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诉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82000********,汉族,中专文化,**工作人员,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四川省兴文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宇欣,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道**段**号**幢**单元**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酒水推销员,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宜宾市翠屏区**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晏某某、张宇欣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月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凌晨1时4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晏某某、张宇欣与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宜宾市翠屏区上走马歌厅唱完歌后,在歌厅门口,被告人罗某某无故用身体撞击邹某某引起纠纷,朱某某问被告人罗某某等人要咋子,不要其走,随后被告人罗某某先持刀捅伤朱某某手臂,邹某某看见后持玻璃瓶敲打被告人张宇欣头部后逃跑,被告人罗某某、晏某某与杨某某随即追赶邹某某,其中被告人罗某某持刀刺伤邹某某手臂,邹某某逃脱。被告人罗某某、晏某某、张宇欣与杨某某又返回殴打朱某某,其中被告人张宇欣持刀捅伤朱某某肚子。事后,被告人罗某某、晏某某、张宇欣与杨某某离开现场,随后被告人罗某某因不满再次返回,并用板凳砸林某某头部。
经鉴定:朱某某因外伤致右上臂多处瘢痕属轻微伤。邹某某因外伤致左上臂瘢痕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张宇欣、晏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宇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琳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晏某某、张宇欣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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