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21966********,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蒙自市**镇**街**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普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0********,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蒙自市**镇**街**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普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普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蒙自市**镇电机厂内开设“方方游戏室”。内设3台虎鹤双形牌“打鱼机(每台“打鱼机”有8个机位,共24个机位),以打鱼机投币上分、计分、消分出票兑换奖品、兑换现金的方式让参赌人员进行赌博。经蒙自市公安局对该游戏机进行认定,认定该3台打鱼机(每台8个机位,共计24个机位),属于赌博机型。
2018年以来,被告人罗某某、普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将原“方方游戏室”更名为“蚂蚁游戏室”,再次开设游戏室。内设2台“空袭风暴2”游戏机(每台“空袭风暴2”有3个操作单元,共6个操作单元)、4台“欢乐总动员”游戏机(每台“欢乐总动员”有3个操作单元,共12个操作单元),以“空袭风暴2”和“欢乐总动员”两种机型游戏机投币上分、计分、消分出票兑换奖品、兑换现金的方式让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蒙自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2日在案件侦办其间查获该2台“空袭风暴2”、4台“欢乐总动员”游戏机。经蒙自市公安局对该游戏机进行认定,认定该4台“欢乐总动员”(每台3个操作单元)、2台“空袭风暴2”(每台3个操作单元),共计6台电子游戏设备,18个操作单元,符合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的认定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游戏机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顾某某、李某甲、马某甲、李某乙、马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普某某的供述和辨解。
5、现场勘验、现场辩认、人像辩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普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普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普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普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旭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被告人普某某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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