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555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乡**村**屯**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锦星,北京市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街**委**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杜愚,北京市仁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内用餐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报警。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东升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处理。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在东升派出所候问室内大声叫骂,并拍打、脚踹候问室玻璃门窗,民警对二人进行制止,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用脚瞪踹民警张某某,用手推搡民警陈某某,撕扯民警韩某某警服;被告人李某某辱骂民警,并用手推搡民警韩某某。
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陈某某等七人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录像;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抗抗
代理检察员: 肖永强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换押证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李锦星,联系方式:1350138****;辩护人杜愚,联系方式186103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