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9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9月1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8********,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慈利县**镇**街**巷**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10月1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合伙在慈利县零阳镇经营紫罗兰足浴店,容留卖淫女黄某某、熊某某、易某某等人卖淫,并约定收取卖淫女卖淫所得的三分之一作为“台费”,所得“台费”以罗某某得三分之二、李某某得三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配。2020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易某某在慈利县零阳镇富蓝特乐酒店卖淫时被公安民警查获;2020年6月23日晚,黄某某在慈利县零阳镇银河之星酒店卖淫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熊某某在慈利县华悦酒店卖淫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2020年9月间,被告人罗某某在慈利县零阳镇环城南路经营一家掏耳养生馆,容留卖淫女荣某某、张某某卖淫,并收取卖淫女卖淫所得的三分之一作为“台费”。2020年9月16日晚,荣某某、张某某在慈利县零阳镇银河之星酒店卖淫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材料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第一笔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系共同犯罪,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长忠
检察官助理:何超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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