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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69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镇**道**村**号因赌博,于2019年3月20日被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村**号。因赌博,于2007年2月9日被罚款500元。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3年4月8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携带收缩警棍,于同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9年3月18日被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3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与李某某经商量后驾驶车牌浙JQ3****的红色雪佛兰轿车至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闸头村,欲至被害人崔某甲车内寻找“六名筒”。罗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崔某甲停放在闸头村老桥头车牌为浙JUG****的黑色现代牌越野车车锁撬开后进入车内,李某某在旁用手机为其照明并望风。在寻找“六名筒”未果后,罗某某与李某某窃得崔某甲车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3900元。后两人逃离现场。同月4日至5日,罗某某与李某某退赔崔某甲人民币25000元。

2020年6月9日中午,被告人罗某某在临海市杜桥镇府前街道农商银行门口被抓获;同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椒江大酒店附近被抓获。同年10月7日,罗某某和李某某取得崔某甲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银行存款明细、银行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崔某乙、金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崔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与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光盘2张(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光盘2张。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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