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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屯**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1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镇**村**屯**号。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5年4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20年10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20年10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0时许,购毒人员鞠华怡向被告人罗某某购买200元毒品冰毒,被告人罗某某便将一小袋净重0.27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交给在其出租房吸食毒品的被告人李某某让其带给鞠华怡。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将该袋毒品带至柳州市柳南区红桥路贝贝星幼儿园对面树下交给购毒人员鞠华怡,两人交易完成后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其位于柳州市柳南区红桥路的出租屋内以400的价格将两小袋小袋净重0.6克(一袋净重0.32克,一袋净重0.28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购毒人员鞠华怡,两人一起到柳州市柳南区红桥路红桥糖烟店门前收取毒资时当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春鸿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1册、机密卷1册、检察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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