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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98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 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自2019年7月起协助“老板”(另案处理)销售假冒NIKE、adidas等注册商标的运动服,其租用了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房用作存放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服,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起加入,二人负责将运动服分类、接单、拣货和送货。2019年9月3日,民警查获上述仓库,当场抓获罗某某、李某某,并在仓库内起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运动服共计7009件。

经统计,已销售给客户的约1000件涉案运动服价格约为22元/件,价值约人民币22000元;未销售的7009件涉案运动服标价为25元/件,价值人民币175225元,非法经营额共计约人民币1972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辉英

检察官助理:梁梓琦

2019年12月19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路**号**花园**座**房,联系电话:1766541****。

2.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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