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24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道**园**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临颍县**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1月7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一次(自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伙同李某某于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商场内向商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获利。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时,从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乡**城**仓库内起获假冒“LV”、“CHANEL”、“MCM”、“YSL”等品牌皮包2000余件,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
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商品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起获的账本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光盘等;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龙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随案移送:无。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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