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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94********,彝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住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村**庙**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李某甲,绰号李某乙,男性,2000年2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2000********,拉祜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02时25分,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镇沅县**路与**路交叉路口与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甲受伤,造成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逃离事故现场,于当日被抓获归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经鉴定: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54.66mg/100mL血;李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77.98mg/100mL血。

被告人罗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李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春

2020年4月29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起诉书十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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