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现住**镇**号楼**单元**楼**。曾因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千元;因盗窃罪于2010年4月3日被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因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18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91********,满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北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李洪玲,辽宁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2020年3月20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2020年3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7日、2020年3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与李某甲来到黑山县黑山镇石龙花园小区,被告人罗某某对李某甲称上楼商谈租房事宜,李某甲在楼下等待,后被告人罗某某用携带的开锁工具将该小区***号楼***单元***室门打开并进入屋内盗窃白色OPPO牌手机、金色iphone6手机及220元现金,后离开现场。经鉴定,两部手机共计800元。 被告人罗某某盗窃数额共计1020元。
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网络购买了可以打开卷帘门的信号频谱分析仪,在2020年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用该分析仪接收并打开了其住宅楼下被害人赵某某经营商店的卷帘门,进入商店盗窃香烟、人民币等物品后离开。2020年1月16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用同样的方法打开卷帘门进入商店盗窃数条香烟后关闭卷离开,回到其楼上的家中。随后,被告人李某甲又返回该商店用同样的方法盗窃速冻食品、饮料、小食品、人民币等物品后离开。被告人李某甲共计盗窃人民币341.3元,被告人李某甲盗窃的物品经鉴定价格为8239.5元。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在黑山县黑山镇***小区***号楼***单元***楼西屋被抓获。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黑山县镇安镇营房村附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黑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搜查、指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罗某某、李某甲的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罗某某、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罗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盗窃数额较大且入户盗窃,系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被告人李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李某甲盗窃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系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绍凯
检察官助理:苏博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219页,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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