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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杜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443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 年7月1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8日南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50500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南昌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现居住在江西省南昌县**小区**期**栋2单元102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日经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杜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至2017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到南昌县某公司任职,期间认识被告人杜某某。杜某某系负责某城的道闸维修,可以利用维修身份进入道闸的电脑系统,可以任意录入车牌到该系统。于是罗某某就和杜某某商议,由杜某某录入车牌到道闸系统,每录入一个车牌,罗某某会转几百元给他。后罗某某称有车位出租,有业主找他缴费,罗某某收到业主给的停车费后会通过杜某某录入到力高澜湖郡道闸系统,然后转几百元给杜某某。优居美家物业有限公司通过异常录入查询发现多辆异常录入的车辆,于是将这些非法录入的车牌从系统删除。自2018年3月至2020年3月,罗某某、杜某某共骗取业主16010元停车费,罗某某分得8510元,杜某某分得7500元。

案发后,罗某某、杜某某主动退赔所有损失,取得公司谅解。

2020年7月14日,民警到物业公司门口将罗某某传唤到案;同年7月22,杜某某主动到小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转账凭证、录入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杜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利用物业管理的漏洞,与杜某某维护电脑系统的工作便利,共同帮助需要车位的业主录入车牌进电脑系统,从而骗取停车费160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杜某某系共同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杜某某主动投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敏巧

检察官助理:文静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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