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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杨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二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6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云南省双江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8月3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1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2020年7月21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1200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1200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9021998********,汉族,初中文化,临沧市临翔区,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6月,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等人先后分别在临沧市临翔区、大理州南涧县、大理州大理市**办理银行卡及附属套件并提供给毕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后毕某某以每人1500元的价格让被告人杨某某支付给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等人。

2020年6月,毕某某邀约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到大理州南涧县**组装、投放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电信设备,每人每日领取300元的酬劳。

2020年8月2日,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民警对临沧市临翔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罗某某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住所内检查发现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9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判处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永玲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357843****;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998839****;被告人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50878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联系电话;1321213****;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十六册,光盘玐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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