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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云南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0********,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家住富源县**街道**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5日被马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后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2016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后又因犯盗窃罪(系发现遗漏犯罪事实)于2017年7月6日被沾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其在服刑期间,又因发现遗漏的盗窃事实,于2018年9月19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押解待审,并于同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小*),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81********,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人,家住盘县**镇**村**组。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6年3月28日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又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沾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2016年1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唐某某(已判决)驾驶一辆红色正三轮摩托车到富源县后所镇阿依诺村委会阿依诺村,将被害人赵某某在自家空地内的一头黄牛盗走,后村民发现并对二人进行追赶,二人驾车逃至后所镇老牛场村委会洋湾河村一条便道时将车和所盗的黄牛丢弃。经鉴定,被盗的黄牛价值人民币7200元。

2、2017年11月8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唐某某(已判决)等人驾驶云******号面包车到富源县后所镇迤后所村委会迤后所村肖某某家住房西侧空地上,将被害人肖某某拴在该处的一头黄牛盗走,后几人将该黄牛拉至贵州省盘县**镇**附近山上藏匿。当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唐某某等人又驾驶该车到富源县后所镇老牛场村委会洋湾河村,将被害人钱某某拴在门前水泥砖上的一头黄牛盗走。当日19时许,富源县公安局民警在后所镇粟树坪村委会大落冲验票站路段设卡将唐某某抓获,罗某某驾车逃离,后民警在大落冲村李某某家新建住房空地上发现侧翻的云******号车,并在车内发现钱某某家被盗的黄牛。之后唐某某带领民警在贵州省盘县**镇**附近一半山腰上找到肖某某家被盗的黄牛。经鉴定,肖某某家被盗的黄牛价值人民币7200元,钱某某家被盗的黄牛价值人民币1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口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敖某某、唐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赵某某、肖某某、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协助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两人的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学花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DVD光碟4盘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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