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73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龚某某在“闲聊”APP上创建“十里桃林”赌博群,通过人际关系将400余人拉入该群,其中,被告人罗某某为群主,被告人杨某某、龚某某等为管理人员。三人通过该群组织群内人员利用“綦江麻将”APP进行赌博,并从每场赌局相应的赢家赌客处抽取4元或8元“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截止2019年底“闲聊”APP被关闭时,罗某某、杨某某、龚某某抽头渔利数额达40万余元。
另查明,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在綦江区文龙街道宾盾酒店被民警传唤到案;同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被民警传唤到案;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龚某某由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罗某某、杨某某、龚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罗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杨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龚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舒某某、方某某、何某某、刘某某、韩某某、陈某某、覃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审看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闲聊”“綦江麻将”等APP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龚某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友东
检察官助理:覃 莎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龚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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