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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杨某某诈骗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08021991********,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广西贵港市**区**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14被临时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同年2月2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27271992********,壮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2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道被告人杨某某收购银行卡用于诈骗的情况下,多次为杨某某提供银行卡。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商量以补办银行卡的方式,将他人所诈骗的钱财取出占为己有。2019年1月24日,犯罪分子冒充西平县******集团总裁张某某的名义请被害人王某某帮忙转账,并以已给王某某转账280000元截图为证明。在取得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后,犯罪分子先后指示王某某向户名罗某某的62170033200733455301中国建设银行卡转入100000元和6212263602126976190中国工商银行卡转入30000元。后被告人杨某某将钱到账情况告知被告人罗某某,并让罗某某补卡后将钱取出或转出。被告人杨某某从中获得60000元,罗某某从中获得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临时羁押证明、手机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银行交易明细;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取款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提供诈骗所使用的银行卡,并以补卡形式,将他人所骗财物取走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汉鑫

2019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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