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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出生于196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6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地及现住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出生于1967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6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地及现住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和杨某某从资阳市雁江区忠义镇幸福村12组沱江河边驾船出发,当船行驶至雁江区忠义镇松林村8 组沱江河流域时杨某某负责驾船,罗某某使用带电的舀子电鱼,捕获了3条圆吻鲴(俗称青片鱼)。随后罗某某、杨某某又驾船到下游继续捕鱼,后来因没有电到鱼。罗某某、杨某某二人调转船头往上游行驶准备回家被中国绿发会反电鱼协作中心志愿者阻拦追逐。后资中县渔政部门和球溪镇派出所的人员到达现场将罗某某、杨某某挡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当场挡获3 条圆吻鲴(俗称青片鱼)并称量共计0.9千克。

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兰某某等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4.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共同非法捕捞水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若尘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电话号码:157********;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3.本案卷宗2卷;

4.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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