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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48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镇**村**组**号**户;因涉嫌诈骗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3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会**墩**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林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9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林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为非法获利,于2020年3月4日上午,以明显低于账号价值的35181元向同案人“**”(另案处理)购买已充值46909元(里面含被害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4日在潮州市潮安区**镇被网络诈骗,向该账号充值的人民币43488元)的YY直播平台账号38714081,后在买卖YY账号群内进行贩卖。被告人罗某某为非法获利,于2020年3月4日上午,以明显低于账号价值的35650元向被告人林某某购买该YY直播平台账号,后将该账号以人民币37527元贩卖给同案人“**”(另案处理),该账号于当天上午多次在YY直播平台进行消费,后剩余9元时被平台冻结。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四部等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吴某某、潘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湘濒

2020年10月28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罗某某现均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5.量刑建议书10份随案移送。

6.涉案物品:黑色电脑主机1部、苹果平板电脑1部、银行卡7张、笔记本电脑1部、手机4部、电子数据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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