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现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0年4月1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2020年9月16日批准,于当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现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组**号。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0年4月1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2020年9月16日批准,于当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林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林某某、雷某某(已起诉)在英德市桥头镇潭坑村委会、联群村委会盗窃狗的过程中,被当地村民发现后驾车逃走,后在明知村民驾车拦截时,强行开车撞向村民用于拦截的面包车。撞车后,被告人的面包车撞向路边村民家的铁棚。被告人下车往不同方向逃走,均陆续被当地村民抓获控制后送往医院治疗。村民在被告人罗某某、雷某某、林某某的面包车上发现有五条狗及一批作案工具。经广东省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盗的狗价值2980元。罗某某、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罗某某、林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应认定为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罗某某、林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巫飞燕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林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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