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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梁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小区**栋**。因犯故意伤害罪,2018年5月23日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由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娟,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损坏他人财物,2013年1月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伙同并容留他人吸毒,2015年8月2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伍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3月28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28日两次退回安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5月17日、2019年7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决定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分别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7月2日、2019年8月27日起至9月10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梁某某和黄良(另案处理)、黄某甲(在逃)、等人共同承包了盛世茶都的地面硬化等相关工程。2016年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先后多次利用以黄良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安化县县城盛世第一城小区寻衅滋事,威胁业主、强制拆除业主自建的围墙、阻止业主重新修建围墙等,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带人拆盛世第一城第一期与第二期的围栏,业主张某乙去阻止,罗某某指使四个年轻人抓住张某乙的四肢并将其抬起,威胁张某乙等业主再阻止拆围栏,就要把张某乙扔到约十米深的坎。铁栅栏拆除后,业主见没给恢复就经常倒沙石等把路封掉,黄良和罗某某就多次安排吉长海、李上登、吉换主、吉能、黄宏波、杨满岩、李某乙、吉某某、谌某乙(均另案处理)、廖某甲、廖某乙(两人己判刑)等人去清障,把业主拖开,吓唬他们。

2.2016年8、9月份,因工程款结算问题,黄良、罗文革(另案处理)邀集团伙成员吉能、吉介能、吉换主、黄宏波、吉长海以及马仔,被告人罗某某、黄某甲邀集各自的马仔,黄勇邀集李某乙、谌某乙、夏某甲、夏某乙、邓某某、刘某某、李某丙、蒋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所有人持械来到项目部,由黄良、罗文革、吉能、吉换主、黄宏波、罗某某在项目部三楼会议室与工程方人员谈判,十多分钟后,黄良出来带众人一起离开。

3.2016年11月,盛世第一城的业主准备修围墙把通道封掉,被告人罗某某、黄良得知后,带领吉长海等人阻止,黄良威胁业主,如果再修就要打他们,并安排吉长海、廖某甲等人晚上轮流值守意图阻止业主修围墙,业主在晚上偷偷的把围墙修好了。

4.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罗某某、黄良纠集人员对盛世第一城业主修建的围墙进行强拆。被告人罗某某通知黄良、被告人梁某某、颜某某(另案处理)、黄某甲等人喊人来强拆围墙。黄良喊来了黄宏波、杨满岩、吉能、吉长海、廖某甲、廖某乙、谌某乙、汪某某、李某丙、黄某乙等70余人,被告人梁某某叫来徐某某、颜某某叫来了几十人,黄某某叫来了50余人,谌伦彪(另案处理)叫来一些人,共计100多人。以上人员均穿黑衣黑裤、戴红色安全帽、白手套,将刀棒等武器事先准备在车上,并叫来了一台救护车在一旁等候。以上人员在盛世第一城小区内的围墙前手挽手形成人墙威胁、恐吓、推打前来阻止拆围墙的业主,并且拿出铁锤将围墙砸垮、推平。在完全损毁围墙后,被告人罗某某还威胁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业主:“谁要是敢再修围墙,就要搞死业主,踏平盛世第一城。”开发商事先给了被告人罗某某37000元现金,用作拆围墙的费用,拆了围墙之后,被告人罗某某给了黄良17000元,给了黄某甲10000元。黄良、黄某甲再按每人200元的标准分发给参与人员。经鉴定:被损毁的围墙价值5180元。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于2018年10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罗某某于同年12月26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夏某某、张某乙、陈某甲、刘某某、谢某某、张某甲、陆某某、谌某甲、姚某甲、姚某乙、李某甲、程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黄良、吉能、黄宏波、李上登、吉长海、吉换主、李某乙、黄某乙、杨满岩、罗文革、廖某甲、刘某某、谌伦彪、蒋某某、陈某某、廖某乙、廖某丙、谌某乙、吉某某、张某丙、谌某丙、颜某某、郑某某、谌某丁、徐某某、陈某乙、李某丙、宋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罗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指认笔录;7.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梁某某纠集他人,利用人多势众,在公共场所威胁、恐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冷术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在居住地侯审,联系电话: 1519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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