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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欧阳某甲、欧阳某乙诈骗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沛县**镇**号。被告人欧阳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沛县**镇**号。被告人欧阳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2********,汉族,专科文化,务农,住沛县**镇**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罗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罗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欧某甲的孙子欧某丙(5周岁)因交通事故被人撞伤入住徐州市儿童医院。为骗取医保基金款,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罗某某预谋采取虚构事实、向该院医保部门隐瞒欧阳某丙交通事故受伤的实际情况,骗取医保基金款7374.18元。案发后,2020年6月18日,上述被告人归还了全部诈骗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发经过、入院记录、参保人外伤情况调查表、沛县医疗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等书证;

2.证人卞某甲、卞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青松、王勇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三名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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