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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段某某、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字某某聚众斗殴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街镇**街**村委**村**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街**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阿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71996********,佤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芒**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2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村**村委**村**号**幢**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街**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罗某某、字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与李某甲、字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路与***路交叉口因琐事发生口角致打斗,后段某某邀约了夏某某,夏某某又邀约了李某乙、缪某某;李某甲邀约了李某乙,李某乙又邀约了钟某某;被告人罗某某路过现场时看到李某甲与对方发生纠纷,手持木板参与斗殴。双方互殴后,导致李某甲、字某某、段某某、夏某某、李某某、李某乙、缪某某受轻微伤;罗某某左肩关节脱位、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3月3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段某某、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罗某某、字某某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罗某某、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等;7.视频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罗某某、字某某因偶发矛盾后邀约人员到场发生互殴,致七人轻微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夏某某、字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李某甲、李某乙、罗某某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二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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