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1.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2********,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乡**村民委员会**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罪,于2020年1月21日广南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2********,苗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乡**村民委员会**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罪,于2020年1月21日广南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罗某某、熊某某分别各持一支枪上山打猎,罗某某使用的是一支火药枪,熊某某使用的是一支射钉枪,两人到广南县**乡**村民委***口的坡上时,看见距离十余米左右的草丛中有亮光,疑似野猫眼睛,随后由熊某某用电筒照射,罗某某开枪射击,枪响后,两人发现打到的不是野猫。而是打着同村的被害人吴某某在此处玩手机,随后,两人积极的将吴某某背回家,并打**卫生院120电话求救,同时送吴某某往医院进行抢救,熊某某先交1300元医疗费,经鉴定,吴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经文山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所持有的火药枪和熊某某所持有的射钉枪均为枪支,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火药枪、射钉枪各一支照片;2.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入所健康检查表、户口证明、前科查询、网上在逃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材料;3. 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熊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陈述;5.被告人罗某某、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枪支鉴定;7. 勘验、辨认等笔录;8. 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熊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并用枪支过失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熊某某用枪误伤人后积极抢救,并打120电话求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熊某某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政民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熊某某现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27页。
3.起诉书13份、换押证8份。
4.证据目录、光盘各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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