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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王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傣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越南莱州市,住河口县**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土佬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越南老街省新马街县**乡**村,住河口县**队。

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河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在河口县小塘路(城关边境派出所旁)居民楼下,将被害人尹某某的红色新大洲本田牌SDH1257-35型摩托车(发动机号:K******)盗走。河口县公安局民警在抓获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时,当场查获被盗摩托车。经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摩托车在2020年7月28日的价格为人民币7572元

2、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在河口县街心花园附近的街上将被害人蒋某某放置于汽车尾箱内的电焊机、电钻机、切割机、电焊线若干等财物盗走后藏匿在河口县基建队背后防空洞内。经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电焊机、角磨机、手电钻、铜芯焊线等财物被盗时的价格为人民币2742元。

3、2020年8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在河口北山加油站楼道内盗窃一把铝合金人字梯,后携带盗窃所得的人字梯窜至河口县槟榔路某某五金店,在破坏五金店大门后潜入五金店后,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放于五金店内的电缆线、手电简、铜鼻子、铜开口、铜直接等物品盗走,并将被盗物品藏匿于河口县基建队背后防空洞。经河口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 被盗的手电筒、电缆线等物品被盗时价格为人民币38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文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均为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盘青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2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626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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