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新化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新化县**街道**村**片**组**号。
上述两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商量决定实施电信诈骗赚钱,后罗某某从网上购买了一个用于诈骗的名为“涂山娱乐”的虚拟平台和一些用于诈骗的微信号以及微信群,王某某购买了用于诈骗的电脑和手机、银行卡以及联系用于实施诈骗的房屋。2020年4月20日左右,罗某某、王某某将电脑等作案工具搬到新化县**办事处王某某岳母家地下室后开始发广告实施诈骗,宣称在“涂云宝”充值可以高额返现,等被害人充值到一定金额后便控制后台不让被害人提现。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索某某2990元,骗取被害人高某某100元,共计3090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索某某的损失,取得索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索某某、高某某陈述;3、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均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罗某某、王某某各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立春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新化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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