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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王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号,现住江油市**国际******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现住江油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二人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岷县梅川镇陈某某、中寨镇张某某、宋某某、蔺某某四人处收购黄兰州、红兰州等品牌卷烟591条,共计11.82万支,收购价格22280元,全部带回四川省江油市非法出售。

2020年4月16日至17日,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二人在岷县十里镇杨某某、李某某、洪某某、岷阳镇郭某某、寺沟镇何某某、西寨镇吴某某以及卓尼县齐某某、宕昌县王某乙等人处非法收购兰州(硬如意)、兰州(硬精品)、黄兰州、红兰州等品牌卷烟,被岷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岷县西寨镇街道当场抓获,查获卷烟578条,共计11.56万支。查获的卷烟经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为真品卷烟。

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二人非法收购卷烟1169条,共计23.38万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香烟578条;

2.岷县烟草专卖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案卷烟规格证明、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英凤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江油市**国际**栋**楼**号,联系电话:1598462****;被告人王某甲被依法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油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32088****

2.案卷材和证据三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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