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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罗某某1975****日生,江西省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街道****号。2017年3月因犯容留他人卖淫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1230涉嫌介绍卖淫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甘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江西省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街道**路**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谭某某与龙某某在网上定制招嫖小卡片,印制色情图片及信息还有联系方式,然后到丰城市新老城区各个宾馆进行散发,有嫖客看到招嫖信息后就会通过招嫖卡片联系谭某某和龙某某,谭某某、龙某某接到招嫖信息后与被告人罗某某、甘某某联系,由两人负责把卖淫女送至指定的地点卖淫,嫖客会把嫖资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卖淫女,卖淫结束后由卖淫女把卖淫所得与罗某某、甘某某等人以之前谈好的价钱分账,罗某某、甘某某等人在其中抽成,谭某某、龙某某主要介绍袁某和绰号“小某”进行卖淫活动,谭某某和龙某某自介绍卖淫一个半月以来共计非法获利八千余元,罗某某和甘某某主要负责介绍兰某某和张某进行卖淫活动,罗某某和甘某某供述自介绍卖淫以来共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多达十多次,非法获利三千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甘某某案发后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雷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被告人甘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四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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