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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符某某敲诈勒索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57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0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符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0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因嫖娼被骗,遂叫来被告人罗某某一同寻找骗其卖淫女,欲讨回嫖资。二人寻至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公寓路段,未找到骗符某某的卖淫女。3时许,罗某某、符某某拨打捡来招嫖卡片上的电话,将被害人吴某某骗至**公寓**房,追问吴某某是否认识骗符某某的卖淫女,并以报警卖淫相威胁,获取吴某某手机密码后通过微信扫码转账方式,分三次强行从吴某某手机微信转账人民币24000元至符某某微信,随即又退回吴某某微信人民币14000元。4时许,罗某某、符某某逃离202房,临走时罗某某又以车费为名向吴某某索要人民币30元(转账至罗某某微信),后罗某某、符某某各分得人民币5030、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式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荆炼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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