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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肖某甲等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8〕4774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9197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乡**村**组,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出租屋。因盗窃于2016年1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6年3月30日禅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2016年2月23日被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组,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出租屋。2016年9月7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7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乡**村**组,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出租屋。2010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肖某甲、肖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肖某乙、肖某甲、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至被害人林某某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店铺内盗窃了店内新衣物(共价值18327元人民币)。得手后4人分别携带赃物搭乘地铁往广州方向逃离。民警跟踪在广州市三元里地铁站A1出口将四名嫌疑人抓获,从被告人罗某某、肖某甲、肖某乙携带的袋子内起获所窃取赃物。

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在被害人梁某某位于**广场**楼“**”奶粉店盗窃奶粉(种类、价值无法认定);

2017年8月6日,被告人肖某乙伙同他人到被害人李某某于佛山市南海区**广场**楼**的店铺内,盗窃了奶粉(种类、价值无法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肖某甲、肖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罗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乙户籍地址为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乡**村**组,联系电话:1827479****;肖某甲户籍地址为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组,联系电话1588998****。罗某某户籍地址为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乡**村**组,联系电话:15889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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