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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范某某开设赌场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房。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间,被告人罗某某、范某某在廉江市**镇**街**巷**号一楼大厅处,摆放28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约50000元。

2020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对该游戏机赌博场所进行清查,将被告人罗某某、范某某及到该处参与赌博的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林某某(未成年人)、胡某某(未成年人)等人抓获,扣押了用于赌博的游戏机28台、钥匙41条、游戏币2500个、赌资人民币746元等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泽文

                                               检察官助理 黄彩凤

                                               

2021年1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范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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