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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莫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07年4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09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07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7月29日一次退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罗某某、莫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6日至同年3月28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被告人莫某某经合意来到广东省四会市寻找盗窃目标,以被告人莫某某主要负责望风、被告人罗某某主要负责破坏窗户防盗网,后二人共同实施盗窃的方式,在四会市辖区内的出租屋实施盗窃行为五次,分别如下:

1.2020年3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告人莫某某在四会市**街道**村**号**房出租屋盗窃了被害人王某甲放置在该处玉器毛料一批。经价格认定,该批玉器毛料价格为人民币4470元。

2.2020年3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告人莫某某在四会市**街道**村委会**村**号出租屋盗窃了被害人林某某者放置在该处的手表(品牌不详)一只。

3.2020年3月27日晚,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告人莫某某在四会市**街道**村委会**村**号被害人翁某某的家中盗窃了现金1700元,洋酒三瓶,风筒一个,摔坏金龙鱼造型玉器摆件一个。

4.2020年3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告人莫某某在四会市**街道**小学背后**村**超市附近一出租屋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该处的金色IPhone 8 PLUS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该台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100元。

5.2020年3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告人莫某某在四会市**街道**村**号被害人黎某某的家中盗窃了荷花牌香烟三包。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罗某某、莫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镇**花木场附近被四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金色、苹果牌8PULS手机一台;玉石片料,边角料和玉石半成品一批;作案工具一批;粤JDK****黑色男装摩托车一辆;2.书证:户籍前科资料,抓获经过,被盗苹果手机专卖统一票据,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被害人杨某某、翁某某、黎某某、王某某陈述;4.证人关某某、熊某某、古某某、许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罗某某、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和莫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莫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莫某某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萍

检察官助理 :张兰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

1全案材料肆册随案移送;

2散件伍份共拾贰页(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贰份叁页、莫某某讯问笔录贰页)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陆份、换押证贰份;

4.被告人罗某某、莫某某现均被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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