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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莫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42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镇**村**村**号。2011年3月7日因吸毒被四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于同年3月17日被四会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4月8日因吸毒被四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0月14日因吸毒和冒用他人身份证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五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19日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镇**村**村**号。2011年3月7日因吸毒被四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于同年3月17日被四会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4月8日因吸毒被四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27日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群众黎某某得知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毒品冰毒,便举报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塘头派出所。2019年11月18日,黎某某在宝安区石岩街道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罗某某购买毒品,双方谈好价钱并约定在广东省四会市交易。当晚21时许,黎某某带着由塘头派出所提供的1200元毒资,跟民警一起来到事先约定的四会市公路局附近。当晚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莫某某带着一包冰毒(重0.69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来到约定地点,由被告人罗某某将毒品交给黎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了1200元毒资。交易完成后,埋伏在附近的民警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被告人莫某某现场脱逃。同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在四会市某某市场附近一出租屋将被告人莫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桥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莫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涉案毒品、手机等物暂扣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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