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32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住廉江市**镇**村**号**房,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1年9月17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02年7月22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同年7月2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董某某(绰号番薯),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化州市鉴江区**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同年7月2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化州市**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同年7月2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董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以赌翻摊的形式开设赌场给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赌注最小100元起,没有上限。而赌场的庄家负责抽水,在赌博结束后需缴纳3000元人民币给赌场作场地使用费,后剩余获利归自己所有,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和6月16日在该赌场内做庄抽水获利。
该赌场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经常变换赌博的地点。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每次租用场地的500元,于2020年4月份至同年6月15日,将自己在**农场**队**岭脚的猪舍出租了4次给该赌场作为赌博场地使用,前面三次出租共获利1500元,最后一次赌场尚未给付其租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董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参与赌场的利润分成;董某某提供赌博场地、并组织参赌人员赌博;李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场地服务,该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董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嘉荣
检察官助理:李美玲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董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化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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