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68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H0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深水埗**邨**楼**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马支文,广东文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5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区**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幸华、杨志辉,广东烽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同年5月7日、同年7月1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6月6日、同年8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同年9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始,被告人罗某某、董某某受雇于“强哥”(另案处理)在本市存放和运送、贩卖毒品K粉原料,罗获得每次人民币2000元费用及每月港币7000元工资,董获得每月港币20000元工资。期间罗某某、董某某租赁本市万江镇小亨社区葵树三街三间铺面及横沥镇东长酒店后面东长集团综合楼一铺面作为仓库用于存放K粉原料,其中董负责接收K粉原料后存放于仓库,罗则负责从仓库运送K粉原料给下家。罗某某、董某某于2016年11月至11月9日从上述两仓库内共六次帮“强哥”运送K粉原料给被告人黄某甲(另案处理),每次使用“强哥”指定的车辆或者由罗自行聘请货车,从横沥镇或者万江镇仓库运出K粉原料,罗到达指定地点将K粉原料放至黄指定车辆后即离开。黄某甲将K粉原料运至本市常平镇大京九塑胶城塑兴东路188-189号仓库存放,后将K粉原料伪装成塑胶原料走私出境往台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中旬,罗某某接到“强哥”指示后从香港入境来到本市,聘请朱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粤S77****货车从横沥镇仓库运送4包标有“化肥”或“饲料”的货物到常平镇志兴酒店路段,后将货物放在一辆停在路边的无人白色私家车后尾箱内便离开,事后罗返回香港向“强哥”收取人民币2000元费用。
2、2017年7月左右,罗某某接到“强哥”指示后从香港入境,聘请朱某某驾驶粤S77****货车到横沥镇仓库,将董某某指定的5包标有“化肥”的货物运送到常平镇志兴酒店路段,后将货物放在一辆无人白色越野车后尾箱内便离开,事后罗某某返回香港向“强哥”收取人民币2000元费用。
3、2018年7月中旬,罗某某接到“强哥”指示后从香港入境,董某某驾驶的粤S28****小车到深圳市罗湖口岸搭载罗到本市东城区维也纳酒店入住。次日,罗某某聘请马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粤S23****小车到横沥镇仓库,将董某某指定的5包标有“化肥”的货物运送到常平镇志兴酒店路段,后将货物放在一辆无人白色越野车后尾箱内便离开,事后罗返回香港向“强哥”收取人民币2000元费用。
4、2018年8月上旬,罗某某接到“强哥”指示后从香港入境,董某某驾驶的粤S28****小车到深圳市罗湖口岸搭载罗到本市东城区维也纳酒店入住。次日,罗某某聘请马某某到常平镇横江厦环城路段换驾“强哥”指定的一辆无人白色轿车到横沥镇仓库,将董某某指定的8包标有“化肥”或者“饲料”的货物搬到后尾箱,再返回常平镇海霞酒店附近路段将该轿车停放好离开。事后罗某某返回香港向“强哥”收取人民币2000元费用。
5、2018年11月7日14时许,罗某某接到“强哥”指示后从香港入境,董某某驾驶的粤S28****小车到深圳市罗湖口岸搭载罗到本市长安镇维也纳酒店入住。次日,罗某某聘请马某某到长安镇锦绣路换驾“强哥”指示的一辆白色轿车后前往东城区维也纳酒店入住。次日,马某某驾驶该轿车载罗某某到万江镇仓库,将董某某指定的6包标有“化肥”的货物搬到后尾箱,再返回长安镇锦绣路将该轿车停放好离开。事后罗某某返回香港向“强哥”收取人民币2000元费用。
6、2018年11月8日14时许,罗某某接到“强哥”指示后从香港入境,董某某驾驶的粤S28****小车到深圳市罗湖口岸搭载罗到万江镇仓库并指使罗将2箱货物运送到横沥镇仓库便自行离开。接着,罗某某聘请朱某某驾驶粤S77****货车从万江镇仓库,将董某某平指定的2箱货物运送到横沥镇仓库存放。次日,“强哥”通知罗某某接货的车停放在常平镇海霞酒店附近路段。当日上午,董某某驾驶粤S28****小车到东城区维也纳酒店搭载罗某某到常平镇海霞酒店附近路段便离开。罗某某找到“强哥”指定的一辆粤S3L****白色越野车,后聘请马某某换驾该越野车前往横沥镇仓库,将董某某指定的6包货物搬到车尾箱,再返回常平镇海霞酒店附近路段将该越野车停放好离开。事后罗某某返回香港向“强哥”收取人民币2000元费用。黄某甲接货后,将货物运送到本市常平镇大京九塑胶城塑兴东路188-189号仓库存放。11月25日1时许,公安机关依法对常平镇大京九塑胶城塑兴东路188-189号仓库进行搜查,查获白色晶体3包(共净重1948.3克,均检验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毒品等物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出入境信息查询情况等书证,黄某乙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罗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董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氯胺酮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董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九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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