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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蒋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1448号

被告人罗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镇**村**,在深无固定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年10月9日暂予监外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前述判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同年8月2日暂予监外执行。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村**,在深无固定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9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同年10月13日暂予监外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述判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同年10月11日暂予监外执行。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4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蒋某某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4月12日、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7月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卜某甲(冒名罗某乙,另案处理)经商议来到深圳市南山区******盗窃衣物,卜某甲进入******服装专柜后秘密窃取深蓝色连衣裙及蓝花色连衣裤各一条(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5198元)后交予在外接应的罗某甲,二人准备离开时被店员发现并控制,后被赶赴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后因被告人罗某甲处于哺乳期其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2018年9月1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丙(另案处理)经商议来到湖南省长沙市******盗窃衣物,二人先后进入芙蓉区******店铺后,趁店员不备,拿取焦糖色呢子大衣二件(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5960元)后由罗某甲藏入随身挎包后离开,所窃衣物变卖后赃款由二人平分。

3.2018年10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蒋某某、卜某甲经商议来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盗窃衣物,由罗某甲望风,蒋某某、卜某甲进入******店后,秘密拿取灰粉色风衣、衬衣、兰花连衣裙、花啡裙和皮衣共五件衣服(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10790元)后由蒋某某转移,罗某甲、卜某甲准备离开商场时被店员发现并控制,后被赶赴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被窃衣物被罗某甲、蒋某某丢弃后由被害单位寻回。

4.2018年10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甲、蒋某某、卜某甲经商议来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盗窃衣物,三人先后进入******店铺后,秘密拿取军绿色羽绒服二件(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7960元)后分别由罗某甲、蒋某某转移,所窃衣物变卖后赃款由三人平分。

5.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罗某甲、蒋某某经商议来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盗窃衣物,二人进入******店后,罗某甲秘密拿取长款大衣二件(无法鉴定价值)后由蒋某某藏入随身挎包后离开,所窃衣物变卖后赃款由二人平分。

6.2019年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甲、蒋某某经商议来到深圳市龙华区******盗窃衣物。二人进入******店后,趁该店员工不备,罗某甲秘密拿取衣架上酒红色外套一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184元)后交予蒋某某,蒋某某随即将衣物装入随身挎包并离开店铺。之后,二人又进入******店内,采取相同方法窃得灰色水貂外套一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53元)。被告人罗某甲、蒋某某窃得财物后,随即被******店员工发现,罗某甲再次进入该店时被该店员工控制并被赶赴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蒋某某逃离现场后变卖上述衣物,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后于2019年4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深圳市南山区******现场查获的蓝色连衣裙、蓝花色连衣裤照片、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场查获的灰粉色风衣、衬衣、兰花连衣裙、花啡裙和皮衣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及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李某某、尹某某、詹某某、陈某甲、谢某某、刘某某、胡某某、谷某甲、卜某乙、罗某丁、谷某乙、卜某甲、陈某乙、罗某戊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罗某甲、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合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家炜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

2.深圳市南山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场查获的被窃衣物已由当地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

3.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内含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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