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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蔡某某等职务侵占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35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902198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四川省巴中市**快递有限公司法人,住四川省巴中市**小区**幢**楼**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 年11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被我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8197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四川省巴中市**快递有限公司平昌营业部负责人,住四川省平昌县**村**组**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 年11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被我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8197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四川省巴中市**快递有限公司平昌营业部负责人,住四川省平昌县**新村**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号**单元**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 年11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被我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四川省通江县,四川省巴中市**快递有限公司通江营业部负责人,住四川省通江县**乡**村**组**号。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 年11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被我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巴中市**快递有限公司南江营业部负责人,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坝**小区**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镇**大道**路**号)。被告人张某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 年11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被我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张某甲、赵某甲、张某丙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12日、10月27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12日、11月27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7月28日、10月12日,本案经依法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控股集团(注册地在本市鼓楼区)旗下**快递有限公司针对偏远地区快递转递推出补贴办法。根据公司规定,超区、盲点的转件只有转邮政或邮政小包,公司按照3kg首重3元或5元,超出部分每公斤1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被告人罗某某经营巴中市**快递有限公司系**控股集团旗下**快递有限公司的加盟商,其经营的公司中巴中市、平昌县、通江县三个营业网点涉及超区、盲点转件业务。被告人蔡某某、张某甲系四川省巴中市**快递有限公司平昌营业部负责人。被告人赵某甲系四川省巴中市**快递有限公司通江县营业部负责人。

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张某甲、赵某甲为获取利润,对超区、盲点转件业务,虽转其他同行配送,仍然采用重复录入邮政EMS单号等方式,虚构转件邮政配送,骗取**快递有限公司补贴款。现查明,巴中分公司于2017年8月起至2018年10月骗取超区域补贴款8万余元;通江分部于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骗取超区域补贴款18万余元;平昌分部于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骗取超区域补贴款36万余元,其中蔡某某、张某甲自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自主经营期间骗取超区域补贴款16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经营的巴中市**快递有限公司南江营业部系**控股集团旗下**快递有限公司的加盟商。

被告人张某丙采用重复录入邮政EMS单号等方式,虚构转件邮政配送,骗取**快递有限公司补贴款。现查明,南江分公司自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骗取超区域补贴款15万余元。

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蔡某某系于11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甲、张某丙系于11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案发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单位代表芮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张某甲、赵某甲、张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审计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张某甲、赵某甲、张某丙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蔡某某、张某甲、赵某甲在部分犯罪事实中共同犯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鹏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罗某某(1898166****、1880827****)、蔡某某(1532825****)、张某甲(1868270****)、赵某甲(1808050****)、张某丙(1518207****);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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