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覃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田东县祥周镇新州**屯**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3********,壮族,初中文化,住田东县右江矿务局州景矿宿舍区**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覃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覃某甲合伙开设赌场,由罗某某负责日常管理,以每月800元的租金,承租某某某位于田东县祥周镇新州**屯**组**号楼的二楼房间作为赌场场所,二人合伙出资购买四台麻将机及椅子,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收取40至70元不等的台费。赌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4147元,扣减房租、水电费、吃饭等支出4900元,剩余的19247元每人分得9123.5元。

由于覃某甲退出合伙,从2020年2月起罗某某独自经营**赌场。3月13日14时许,马某某、覃某乙、黄某甲、黄某乙、韦某某、黄某丙、杨某某、向某某、潘某甲、李某甲、潘某乙、苏某某等人在**赌场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覃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覃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二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伟杰

检察官助理:李树兴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联系方式:1347163****;被告人覃某甲联系方式:19176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