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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解某某等3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解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区**路**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解某某等3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权利义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解某某偷渡出境至缅甸孟波,与偷渡出境至缅甸孟波的被告人黄某某相识后,三人商量一起回国,于2020年5月25日从缅甸孟波出发,当晚偷越国(边)境至中国沧源县,准备乘车离开沧源县城时,于2020年5月26日7时许,沧源县公安局民警在沧源县龙潭鱼庄至殡仪馆路段被巡逻的民警查获。被告人罗某某、解某某、黄某某在民警盘问过程中主交待偷越国(边)境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人员基本信息、活动轨变查询结果等;2.抓获经过、证人胡某某、曹某某证言;3.现场辩认笔录;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解某某、黄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解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6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中

2020年10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解某某、黄某某羁押于耿马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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