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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许某某等3人诈骗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县**街**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被上网追逃后抓获于2017年4月12日至4月18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公安处临时寄押,4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变更为取保侯审;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12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8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76********,布依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组。2018年12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10月23日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得知其朋友姚某甲对政府土地补偿款不满的情况后,找到被告人罗某某,由被告人罗某某联系尉某某(另处理)。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许某某作为联系人,被告人罗某某冒充部队领导,尉某某冒充中央领导及“尉某甲”的儿子,取得被害人姚某甲等人的信任之后,以为姚某甲、陈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雷某某、王某某、姚某乙等七户群众解决房屋、土地等被征收的不满诉求,并以帮助办理此事需要经费开支,由被告人许某某先后从姚某甲、陈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雷某某、王某某、姚某乙等人手中骗取人民币共计53.76万元。被告人许某某通过转帐方式分给罗某某30万元,其余款项由被告人许某某管理并支配,部分用于三人挥霍。案发后,同案尉某某近亲属代其退赔赃款53.76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扣押笔录、军官照片、惠水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借条、存款回单、银行存款凭证、交易流水、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条等;3.证人柯某某、刘某某、袁某某、梁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姚某甲、陈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雷某某、王某某、姚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某、许某某、同案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二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天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并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勇、李智、丁晓红

检 察 官 助 理 : 李婧 

2020116

附:1.被告人罗某某、许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十五张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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