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9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罗定市**街道**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谢某某伙同何某某、“蛇佬”(均另案处理)经商量,驾驶粤WTV****号小汽车窜至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对该村伊甸园围墙边由被害人焦某甲承包的一棵黑橄榄树果实实施盗窃,后被该村村民发现,罗某某、谢某某及其同伙驾车逃离现场。公安民警接报后到现场提取遗留被盗采黑橄榄果实26斤,并在现场扣押了菜刀一把、米袋2个,提取的26斤黑橄榄果实已发还被害人焦某甲。经评估,该批黑橄榄果实认定百斤价值为人民币47280元,据评估标准核算,现场遗留的26斤黑橄榄果实价值为人民币1229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潘某某、焦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焦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清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谢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罗某某、谢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被害人损失,应依法从重处罚。罗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谢某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两人到案后能坦白认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该两人从重处罚的同时从轻处罚,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彩霞
检察官助理:曹健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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