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谢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住嘉定镇*****建设工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信丰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住嘉定镇*****建设工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信丰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住嘉定镇*****建设工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信丰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住嘉定镇***建设工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信丰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住嘉定镇*****建设工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信丰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性,1976年9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住嘉定镇*****建设工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信丰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等6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2019 年9 月3 日凌晨2 时50 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邱某某、谢某某、石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等人在信丰县城斯贝斯酒吧消费娱乐时,因罗某某醉酒与朱某某发生口角,罗某某挥拳击打朱某某,朱某某往酒吧外跑,谢某某、石某某、邱某某等人追打朱某某至酒吧外停车场。过了段时间后,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再次从酒吧里出来时,朱某某持一把类似于车头锁的工具至酒吧门口处击打罗某某,导致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期间罗某某等六人与朱某某、朱某某、林某某等人分别持灭火器、刮板、扫把等物品互殴,并将劝架的李某某打倒致伤。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等六人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经信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朱某某、李某某三人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材料,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等;2.证人雷某某、覃某某、梁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陈述笔录;4.被告人罗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意见;5.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邱某某、谢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罗某乙等六人酒后滋事,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罗某甲等六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翌隽

2020年1月6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等六人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