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汶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31991********,羌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茂县,住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31984********,羌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茂县,住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31984********,羌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茂县,住茂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31996********,羌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茂县,住茂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1199308061413,羌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汶川县,住汶川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周辉,汶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值班律师魏元萍,汶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代某甲、罗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21时许,赵某某、余某某与被害人尚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前往汶川县音乐之王KTV的途中,赵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发生肩膀碰撞,赵某某言语挑衅张某某后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某电话告知在音乐之王KTV的被告人贾某某自己被打,让其到场帮忙。贾某某与被告人代某甲、代某乙、罗某甲某某到达现场后,随即与赵某某、尚某某、周某某、余某某等人发生打斗。打斗中代某甲将周某某面部打伤,贾某某将尚某某头部打伤,尚某某将代某乙肋部打伤,打斗结束后贾某某、代某甲等人回到音乐之王KTV 包间。随后贾某某与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等人再次回到打斗现场,罗某某、陈某某分别使用啤酒瓶击打、脚踢的方式将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川A*****保时捷卡宴越野车损坏。经鉴定,周某某、尚某某、代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川A*****保时捷卡宴越野车损坏部位价值人民币10729.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尚某某、周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代某甲、罗某某、陈某某,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二人轻微伤,财物损失达人民币10729.0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在该起犯罪中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判处被告人代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汶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帅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电话:1899041****)、张某某(电话:1809639****)、代某甲(电话:1356879****)、罗某某(电话:1899041****)现取保候审于茂县**镇,被告人陈某某(电话:1388249****)现取保候审于汶川县**乡。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