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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赵某某等人诈骗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279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经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经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56********,汉族,文盲,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经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韩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经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罗某某、赵某某、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 月份,被告人谭某某、罗某某、赵某某、韩某某共同商定趁周边乡镇赶场的时候,以封建迷信扮演“大仙”的方式去诈骗老年人的钱财。

2020年4 月17 日8 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罗某某、赵某某、韩某某在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农贸市场,由谭某某找到被害人钟某某(老年人)搭讪,向其介绍韩某某是算命很准的“大仙”,将其带到韩某某面前。韩某某扮演“大仙”告诉钟某某家中有灾难,需要拿钱做法事消灾,同时,罗某某在一旁打帮腔当“媒子”,赵某某观察钟某某是否被骗和望风。钟某某相信后拿了400元给韩某某做法事,韩某某又告诉钟某某还需要拿钱才能消灾,让其回家取钱。钟某某回家拿了两张存折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取了共计7400元回到柏梓镇农贸市场交给了韩某某,韩某某告诉钟某某回家等待。钟某某离开后,四名被告人将所骗得的钱财平分。

2020年4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罗某某、赵某某、韩某某以同样方式在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接龙社区农贸市场骗取被害人殷某某(老年人)人民币现金22200元,后将钱财平分。其中赵某某扮演“大仙”收钱,韩某某负责与被害人搭讪,罗某某负责打帮腔当“媒子”,谭某某负责观察被害人是否被骗和望风。

2020年5月3 日7 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罗某某、赵某某、韩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在重庆市铜梁区少云镇海棠街7 6号广场附近骗取被害人彭某某(老年人)共计12250元,后将钱财平分。其中罗某某扮演“大仙”收钱,谭某某负责与被害人搭讪,赵某某负责打帮腔当“媒子”,韩某某负责观察被害人是否被骗和望风。

另查明,被告人谭某某、罗某某、赵某某、韩某某于2020年5月7日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退赔了三名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钟某某、殷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谭某某、罗某某、赵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罗某某、赵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罗某某、赵某某、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三次骗取老年人钱财共计42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四名被告人诈骗的被害人均为老年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罗某某、赵某某、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 海 燕

检察官助理:刘富强

                               2020717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谭某某、赵某某、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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