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达某某等6人故意伤害案)_那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那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公刑诉〔2017〕1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藏族,1987年*月*日出生,文盲,职业:无,户籍所在地:西藏巴青县*镇*村,住址:那曲县**后面居民区,身份证号码:5424291987********。于2011年7月11日因故意伤害罪,由巴青县人民法院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于2012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那曲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那曲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那曲地区看守所。

被告人,男,藏族,1986年*月*日出生,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巴青县*乡*村,身份证号码:5424291986********.现住址:**镇**居委会*组。2016年8月24日被那曲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那曲地区看守所。

被告人巴某某,男,藏族,1994年*月*日出生,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巴青县*镇*村,身份证号码:5424291994********.现住址:**镇**居委会,2016年8月24日被我那曲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那曲地区看守所。

本案由那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巴某某、达某某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期间按法定程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两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达某某、巴某某三人驾驶一辆车牌为藏ED****的猎豹车,前往百将商务宾馆,途中遇见被害人边某某、阿某某、格某某三人驾驶一辆车牌为藏EB****的银色轿车,因之前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边某某有债权债务纠纷,随后双方人员各自携带刀具,相互殴打,造成被害人边某某经那曲地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捕经过、接受刑事案

件登记本、现场照等;

1.​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 证人证言;

1.​ 视听资料;

1.​ 现场勘查笔录及指认照;

1.​ 尸体检验报告、物证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巴某某、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藏那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格桑德吉 扎西塔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达某某、巴某某现羁押于那曲地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五份。

3、卷宗六册。

       4、死者家属(1332256661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