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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邓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新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1011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青白江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组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左右至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成都市新都区桂湖街道山王村一组104号旁一自建房及桂湖街道高架村4组一自建房内开设了两处赌博场所,共设置电子赌博机(翻牌机)18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期间共计获利两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均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强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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