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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钟某某、林某某、郭某甲四人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3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围**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5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寨**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钟某某、林某某、郭某甲四人开设赌场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起,被告人罗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龙岗区宝龙街道**社区**岭**区**号**房等地开设赌场,以鱼虾蟹方式聚众赌博非法牟利。2020年8月8日凌晨4时许,民警在上述地方查获该赌场,并抓获参赌人员梁某某等九人。

经查,该赌场涉案赌资合计86280元,罗某某系赌场老板,组织参赌人员赌博,通过微信结算参赌人员输赢;被告人钟某某受雇于罗某某替赌场望风;被告人林某某介绍参赌人员到赌场参赌;被告人郭某甲系赌场房东,提供赌场并收取租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条幅1张、骰子9颗、筹码709张、碗4个;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黄某某等八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钟某某、林某某、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钟某某、林某某、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钟某某、林某某、郭某甲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林某某、郭某甲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正

检察官助理 张艳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钟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街**号,联系电话137*******、151******,保证人郭某乙,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三十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6.随案移送物证一批(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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