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91********,汉族,小学文化,广西钟山县人,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91********,汉族,小学文化,广西贺州市人,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89********,汉族,小学文化,广西钟山县人,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2018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钟某某、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钟某某、陶某某三人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平桂文华幼儿园工地,将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贺州市平桂区**租赁部放在工地上的600个“扣件”(单价4.37元,价值人民币2622元)盗走。次日10时许,三人将盗得的“扣件”拉到望高镇一废品收购店,以1.5元一斤的价格卖掉,得款约2100元,罗某某、钟某某、陶某某各分得7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罗某某、钟某某、陶某某抓获归案,并依法扣押三人盗窃时所用的三轮摩托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三轮摩托车一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某、钟某某、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钟某某、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钟某某、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钟某某、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军
检察官助理:任荣平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钟某某、陶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玖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三轮摩托车一辆,现暂扣于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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