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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陆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533号 

被告人罗某荣,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X,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省**县**镇**村**坡**组**号。2014年5月21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1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5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陆某华,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1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省**市**镇**村**组**号。2007年6月21日曾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11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8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荣、陆某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罗某荣、陆某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0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荣、陆某华去至**市**镇***湾***对出路边伺机作案。此时,被害人曾某稳在粤S*****黑色现代牌汽车中睡觉,罗某荣二人见该车的车窗处于半开状态,便趁机拿走了曾某稳放在车内的1部三星牌手机(约值4410元)。得手后,罗某荣二人逃离现场。

2019年5月3日12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市**镇***斋对面广场将被告人罗某荣、陆某华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曾某稳的陈述,户籍证明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罗某荣、陆某华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荣、陆某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荣、陆某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荣、陆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荣、陆某华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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