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8********,苗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乡**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5********,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村委会**三组1**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8********,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村委会**二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陆某甲、陆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26日凌晨,王某某和陆某乙从嵘笙KTV唱歌出来,在嵘笙KTV门口遇到苟某某和陈某某,王某某就和苟某某打招呼,为此与跟苟某某在一起的陈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陈某某打着王某某两巴掌,王某某骑车带着被告人陆某乙离开。随后陆某乙就打电话给被告人陆某甲说自己在**KTV门口被人打着,叫陆某甲过来帮忙。陆某甲又打电话给被告人罗某某过来来帮忙。几人来到**烧烤摊,陆某乙指给陆某甲看在吃烧烤的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乙出来烧烤摊外面接打电话,陆某甲、罗某某就对陈某乙实施殴打,陈某甲和陈某乙往外面跑,陈某乙朝“****”婚纱摄影店方向跑的过程中,被陆某甲和罗某某等人追打按倒在地,致陈某甲右胸部和后腰部受伤。经广南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乙的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陆某甲、陆某乙赔偿被害人损失各33000元,罗某某赔偿5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网上在逃查询、抓获经过、人身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谅解书、和解协议书、收条;2.证人勾某某、陈某甲、罗某某、王某某、陈某乙、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陆某甲、陆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辨认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正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陆某甲、陆某乙涉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陆某甲、陆某乙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政民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罗某某联系电话:15912342***陆某甲联系电话:15108823***、陆某乙联系电话:189876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46页。
3.起诉书2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光盘各1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告知书各1份。
6.光盘6张。
7.谅解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